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便于税费统管,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含)前。 我们将于6月27日统一在征管、网报系统中批量修改。 各级征收、管理单位也将及时核实调整完毕,确保7月份按新的征收期征收费款。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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