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分红有期限 注意其中的个税缴纳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尹理想 人气: 时间:2023-04-26
摘要:在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和比例的情况下,公司要在自决议作出之日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并及时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和比例的情况下,公司要在自决议作出之日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并及时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常见行为,笔者近期搜集涉税案例,发现这类行为中有一个值得纳税人注意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案是不能。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

  案例:分红决议未明确分红时间和比例

  在某地经营的一家非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各自持有A公司20%的股份,四位自然人股东同时是B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B公司10%的股份。202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

  2021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存在涉税风险,可能导致A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分别向A公司和A公司的四位自然人股东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涉税风险。

  A公司回复,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还没有实际支付,所以没有代扣代缴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后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有关税款。A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也表示,这个股东会决议只是在途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分红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目前还没有实际分红,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实际分红了再申报纳税。

  分析:在途分红决议落实有时间限制

  A公司和其四位自然人股东的理解对吗?我们来看看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股东会分配利润决议的规定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根据这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对照本案,A公司应当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关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对照本案,A公司及其四位自然人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规定不明确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并履行有关税款扣缴、个税申报缴纳义务于法无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扣缴义务。如果A公司在分配利润后未扣缴税款,则责令四位自然人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关主体不按期执行,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据了解,本案中,税务人员收到A公司及其股东的回复后,及时就有关分红事项向A公司及其股东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立即纠正错误,进行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4月25日    版次:07   作者:尹理想(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个税扣缴的葫芦案<税海无涯苦作舟>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