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1
摘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五、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6.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复工复产,指导建筑工地落实防疫措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做到“应复尽复”,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格式化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分期审批及供地等措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建设。积极采取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27.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铁路大通道、轨道交通网络、航空枢纽、港口、能源、内河航道、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推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28.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全面提速零星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推广至五个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29.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投资项目要素和政策支持

  30.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试行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所需的水面积、绿地、林地等相关指标跨年度统筹平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31.聚焦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建设、南北转型等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各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等纳入支持范围。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32.进一步发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用,落实好“上海REITs20条”支持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

  33.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新型基础设施等一批重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扩大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规模。加强银政联动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接重点项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支持。市区合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六、强化各类资源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跨周期调节力度

  3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评价方式,统筹用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房租、贷款利息、担保费、稳岗就业等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强化金融助企纾困功能

  36.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试点银行将无缝续贷服务对象从小微企业拓展至中型企业。积极开发线上无缝续贷产品,按照“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导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力争2022年无缝续贷增量达到1000亿元。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7.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由在沪银行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积极用好国家各类再贷款支持政策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重点领域和困难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深入实施“浦江之光”行动,孵化培育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升级企业库和政策库,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3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按0.5%收取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创业担保项目免收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农业担保项目给予贴息贴费。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39.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2022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期的普惠型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可最长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扩大纾困范围,优化纾困流程,提高纾困基金运作效率,积极帮助中小上市企业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40.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试点企业在沪设立全球或亚太投资管理中心,便利其开展跨境双向投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三)保障土地要素供给

  41.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42.适当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保障各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按照各区2022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周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七、切实加强民生保障工作

  (一)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

  43.多渠道挖掘就业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支持有空余编制的事业单位适度增加人员招聘名额,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加大社区卫生和公共卫生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招聘力度,鼓励各区招聘储备中小学优秀师资,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44.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每人每次补贴600元,2022年年内不超过3次。获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按规定备案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毕业学年学生提供服务,2022届院校毕业生年底前可回原校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并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45.全面加强就业服务,对相关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支持采用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矛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聘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减免优惠,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依托“一网通办”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提升就业服务效率。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监测与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做好欠薪垫付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垫付效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6.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教育、医疗等服务,深入推进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系列活动,进一步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7.进一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切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在继续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一次性补贴、爱心礼包等形式,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政府)

  八、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

  (一)保障城市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和城市安全

  48.完善重要功能性机构和企业服务保障专班协调机制,确保金融、贸易、航运、科创等城市核心功能持续稳定运转。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提高煤炭采购和储备水平,增强电力和天然气调度保供能力,增加市外来电供应,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保障经济恢复和迎峰度夏用电需求。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及时发放农资补贴,优化种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海科创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为企服务

  49.持续开展各层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在“一网通办”、随申办、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推出服务专栏和工作平台,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市、区两级稳商招商服务协调机制,用好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建立“问题台账”“服务台账”,集中解决一批影响企业投资发展的瓶颈难题,激发企业投资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

  50.实施市场主体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体验官”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感受度。提高“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率,通过线上审批、线上服务、线上帮办、电子证照应用、告知承诺办理、自动顺延许可证有效期限等方式,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为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办事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鼓励平台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投资类企业准入和注册,实施更加便捷的工作流程。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市政府3月28日发布的抗疫助企“21条”政策继续有效。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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