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0]12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4
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函[2010]127号        2010-11-24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条款废止]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