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8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5年35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13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60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33号        2015-12-28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5年35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313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60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税屋附件:1-3.rar

  1.2015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5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5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