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进[1998]4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9
摘要: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8]454号            1998-09-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900号和我局的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手续,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二、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市局的《批复单》填开《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局签章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送同级计会部门并同时附送一份《年季调库明细表》(附件三)。

  三、从1998年三季度起,免抵税的报送、审批以及调库手续应在季度终了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对生产企业已暂予免抵税并已办理了调库手续的出口业务,由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或发现有其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规定追缴这部分免抵退税款外,还应对已办调库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填报《年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附件四),随下季度的《审批表》和《明细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

  附:

  1、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略)

  2、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略)

  3、年季度调库明细表(略)

  4、年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