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1
摘要:“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4-21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五、区内企业应当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根据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接收到核准信息后前往口岸提货,并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附件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凭“提货通知书”将货物运入试验区。

  区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

  六、在试验区内实施区港一体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从区内口岸作业区经区内通道运至区内保税作业区的“先进区、后报关”货物,区内企业可以自行运输。

  七、区内企业至口岸提货时,因系统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信息的,可以与主管海关联系后凭加盖海关“放行章”或者“放行确认章”的纸质正本提运单办理提货手续;也可以选择适用现行通关模式办理海关手续。

  八、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

  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一般退运手续处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本公告所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符合《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要求的海运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试验区内的空运监管场所经营人。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

  2.提货通知书(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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