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9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13-9-2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 (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 (驻区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

  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公布。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

  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五条 (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六条 (航运枢纽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将“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从事国际航运业务。

  第十七条 (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十八条 (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建立与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和新型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的采信机制。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金融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利率市场化)

  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跨境使用)

  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 (外汇管理)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四条 (金融主体发展)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范)

  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 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优化管理)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 (管理信息公开)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

  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管委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完善监管)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自贸试验区执法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还应当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并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条 (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监管信息共享)

  管委会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优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 (综合性评估)

  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附件)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一、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临时占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掘路许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和管线穿越、跨越道路审批,增设改建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许可,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外国人来沪的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一)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

  (十三)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的演出经纪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演出活动的审批。

  (十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审批。

  二、管委会承担的具体管理事务

  (一)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区域内产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调整,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监管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放样验收,基础建设(正负零零)及结构封顶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参数调整(包括小于2.0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工业、仓储、研发用地相互转换、拆分及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申报管理,绿化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现场监督管理,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及调整。

  (四)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检查管理,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

  (五)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和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九)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和地下空间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统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实录

  徐威(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情况说明会,我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徐威。大家辛苦了,因为今天到会的记者非常多,我有两点拜托大家,一个是请把手机开到震动档,第二,今天来了很多摄影摄像机,恳请记者朋友在说明会过程当中不要随便的站立。

  大家知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今天在上海正式挂牌了,今天下午开一个情况说明会,向中外记者通报一下自贸试验区的情况。我介绍一下参加情况说明会的各位领导: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先生,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尹宗华先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刘亚军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孔令龙先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张新先生,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先生,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司长张皖生先生,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司长刘德平先生,财政部关税司司长王伟先生,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女士。

  欢迎各位的到来。

  我们先请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尹宗华司长介绍一下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意义,以及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尹宗华(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过去一段时间,为推进自贸试验区筹备工作,商务部和上海市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银监会等20多个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拟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9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任务和90多项政策措施。

  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对外开放,除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之外,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同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和上海市在研拟方案之初,就明确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自贸试验区的关键内容。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负责备案办理。

  此外,还将深化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也是由上海市负责。

  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包括鼓励跨国公司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等改革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等。

  四是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包括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自贸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等开放措施。

  五是营造良好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包括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探索与自贸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总体方案》提出,在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将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

  徐威:现在请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先生介绍上海推进落实的具体情况。

  戴海波(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各位记者朋友们:

  今天上午,在外高桥举行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挂牌仪式,标志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正式启动运作。首先,我要诚挚地感谢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过程中所给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也感谢媒体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主要说明三方面的情况:

  一、立足国家战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内外大势出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重要使命。这是中央交给上海的重大任务,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在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上海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牢牢立足国家战略,加快以开放促改革,用高质量的试验成果为实现国家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核心是制度创新

  日前,国务院已正式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提出,要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建设主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投资管理制度创新。围绕加快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制定了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等登记制度。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围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的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促进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围绕在全球竞争中加快总部集聚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目标,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围绕推动航运中心功能和物流效率提升的目标,积极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三是金融制度创新。围绕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目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造条件,重点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四是综合监管制度。围绕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目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协助机制以及综合评估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此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也是试点重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将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六大领域,实施23条开放措施,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实施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等涉及功能拓展的10多项试点任务。目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以及功能拓展的试点任务,已与国家相关部委进行了衔接,并明确了政策落地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三、精心组织,积极有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次全新的试验、全新的探索,改革难度大、考验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我们将紧紧依靠国家各部门的支持、指导和帮助,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已经成立了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任务。目前已研究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措施,对管理机构职责、投资管理、贸易发展、金融创新、综合监管和服务等重点内容以条文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承担起建设责任,把自贸试验区作为上海改革开放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克服困难,解放思想,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探索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新路子,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积累在更高开放水平下管理经济的经验,力争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更好地服务全国!

  谢谢大家。

  徐威:现在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刘亚军司长介绍情况。

  刘亚军(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的有关情况。

  首先,商务部高度重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积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试点。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于“外资三法”的合同章程审批制度运行了三十多年,对于我国吸收外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以及国际投资格局、规则的变化,这套体制也出现了一些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不完全适应的地方。作为全国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在不断减少和简化审批的同时,积极以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为契机,探索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路径,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程度更高的投资环境和管理制度。

  其次,改革试点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在今年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我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各国的实践看,这种模式具体的体现形式、内容、实施方式等有所差别。我们从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府监管体系等国情出发,借鉴了相关国家的做法,提出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暂时调整“外资三法”中有关“审批”的内容,获得通过,在三年内试行,为审批改为备案提供了法制保障。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决议梳理了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应暂时调整的内容,已上报国务院。

  第三,改革试点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其备案主要由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依托网络完成,简单快捷,极大地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将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商务部将通过信息手段实时掌握备案情况,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启动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监管机制,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是我们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工作迈出的实质性一步,我们希望试点能为自贸试验区营造公平、稳定、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也将对这种管理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评估,为下一步修订“外资三法”、建立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准入和监管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我们欢迎广大的中外投资者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及时向我们反馈试点运行情况,帮助我们评估试点效果。

  谢谢!

  徐威:现在请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孔令龙司长相关情况。

  孔令龙(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各位记者下午好,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自贸试验区肩负我国在新时期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探索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使命。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构建具有国际水准、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我们正在推动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制改革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近年来,我们坚持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不断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有效提高了外资项目核准与管理效率。这一次,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新的尝试,对区内的外商投资,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的领域投资,相关项目仍履行核准程序;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方式上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将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管理改为备案制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备案管理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简化备案程序,做到统一受理,分工协作,并联备案,同时注重风险控制,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行有效衔接。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研究推动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去年11月,我们选取包括上海在内的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程序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机遇,我们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实行了改革。核心内容,是对区内注册企业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施备案制管理,并大幅提高了备案项目规模上限。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必将有力提升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将由上海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将支持配合上海市方面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的创新,促进投资便利化。

  谢谢大家。

  徐威:现在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张新先生介绍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有关情况。

  张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

  我今天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大家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人民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宗旨,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通过金融支持的具体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国际竞争实力,搭建其与各国经济实体合作的新平台,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已公布的总体方案中,涉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职责的金融改革试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09年7月,我们以货物贸易为起点,开展了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已涵盖全部经常项下及跨境直接投资、对外项目贷款、证券市场投资等部分资本项下经济活动。根据总体方案,为服务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推动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和手续。

  二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今年7月29日,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放开,目前人民银行仅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符合现行利率管理政策和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利率市场化将在宏观审慎金融管理框架内,根据服务区内实体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市场主体培育目标,以及市场环境建设情况,稳步推进。

  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近年来,我们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配合自贸试验区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实体经济发展、投融资业务具体需求,我们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区内的先行先试,以进一步支持企业走出去,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是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积极进行了多项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就是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国性资金管理中心。

  需要指出的是,多年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人民银行一直在推动市场化改革,改革管理方式,主动取消审批制。例如,2005年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备案制,2008年进一步简化为注册制。外汇管理局也实现了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管理、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职能转变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在此,我需要强调的是,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的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方案,是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共同设计、通力合作的成果。在具体改革条款的设计和论证过程中,人民银行将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任务来抓,到码头、到工厂、到企业、到金融机构,深入了解企业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举措,还有哪些有待改进完善的地方,从一线职工、财务人员、企业家、金融管理者那里,收集了三百余条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改革的方案不是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得来的,而是出自一线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反映了一线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合理需求。

  最后,我们还想特别强调,上述金融改革,都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予以推进。人民银行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着眼细节,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对改革内容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同时,将会同上海市政府,制定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和评估,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防止热钱通过自贸试验区冲击国内实体经济,并督促区内企业和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继续加快职能转变,改革创新管理模式,通过金融支持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贸易便利化,并形成金融支持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自贸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徐威:现在请上海银监局廖岷局长介绍推进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的有关情况。

  廖岷(上海银监局局长):大家下午好。

  首先,受银监会委托,我宣读《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大家肯定很关心“允许符合条件”是什么条件,一是经营状况要好,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要强,三是业务管理的规则要较为健全。同时,对区内的离岸业务,要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将加强对离岸业务相关风险的监测和监控。区内的各家银行做离岸业务的时候必须要建立符合离岸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和系统。要将离岸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接下来,我介绍一下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内设立机构的批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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