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再销售可否免税?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8-28
摘要:  问:我公司于2009年2月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税抵扣,又于2010年1月将该设备出口到韩国,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申请退(免...

  问:我公司于2009年2月进口一套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税抵扣,又于2010年1月将该设备出口到韩国,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申请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通知》第九条规定,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企业的旧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金已经抵扣,不可以办理退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