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738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按照发改价〔2012〕673号、渝办发〔2012〕149号、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由于我市经营性公墓中的非公益性墓位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也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738号提案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免征经营性公墓增值税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1.《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2〕673号)规定,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2〕673号)规定,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其他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号)规定,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殡殮、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遗体)安葬等项目。非基本服务是指除基本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国家发改委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而经营性公墓中的非公益性墓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关于殡葬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我局严格落实税收政策规定,自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共为175户提供殡葬服务的纳税人减免增值税7076.3万元。

  按照发改价〔2012〕673号、渝办发〔2012〕149号、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由于我市经营性公墓中的非公益性墓位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也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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