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7]1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30
摘要:凡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期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市局沪国税流[1997]56号文第四点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7]132号      1997-09-30

  
  市局沪国税流[1997]56号关于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部分报刊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列下列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上海工运、上海人大月刊、少先队活动、中学科技、小学科技、少女、巨人、当代学生、卡通先锋。

  二、下列出版物予以更名《我们一百万》更名为《小伙伴》、《幼儿文学报》更名为《小青蛙报》、《学生计算机》更名为《学生计算机世界》、《动手做》更名为《动手做报》、《中学生知识报》更名为《上海中学生报》、《万花筒连环画报》更名为《故事大王画报》。

  三、凡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期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市局沪国税流[1997]56号文第四点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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