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2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3
摘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1]8号        2021-8-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三、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四、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