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综发[2020]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27
摘要:各直属海关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指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走访重点进口商和接受捐赠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变化情况,提前服务上门。

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署综发[2020]19号     2020-1-2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办公厅、综合司、自贸司、风险司、关税司、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统计司、企管司、缉私局、国际司、财务司、科技司、督审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海关要把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工作,加强市场供给保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应有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快速通关保障工作机制

  总署设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通关保障组,综合业务司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主要包括国口办、风险司、关税司、卫生司、商检司、监管司、统计司、科技司、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等),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工作。各直属海关按照上述工作要求设立相应物资通关保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

  各直属海关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不同需要,切实做到物畅其流。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三、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

  各直属海关要在相应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科技部门全力保障单一窗口等各类申报系统、海关通关作业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确保不因系统不畅而影响疫情防控物资通关。

  四、科学管控风险,实施快速验放

  风险部门要深入研究疫情防控物资特点和需求,科学控制风险布控水平,在有效防范假借疫情防控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布控查验比例,对确需查验的应优先安排查验,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确保快速验放。

  五、优化携带寄递监管,服务合理需求

  各直属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优化邮件快件监管流程,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六、优化特殊物品监管流程,做好医疗器械监管

  各直属海关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优化境外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七、加强服务热线值守,提供优质服务

  各直属海关要提升已通过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布的物资通关咨询热线电话服务水平,指派专人负责值守,保持电话畅通,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遇到的问题。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服务地方疫情防控

  各直属海关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指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走访重点进口商和接受捐赠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变化情况,提前服务上门。

  九、做好数据统计,及时报送各类情况

  各直属海关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统计数据于每工作日晚17点前(暂定为期一个月)报总署(综合业务司和统计司,详见附表)。同时,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如遇疫情防控物资通关保障问题,及时报告总署,重大舆情随时上报。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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