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组发[201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5
摘要:均衡结案,主要通过建立到期结案率指标来指引,到期结案率有别于传统司法统计中的结案率,是合理预期内待办案件与已结案件之比,把合理预期之外的案件排除在考核评价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法改组发[2017]1号      2017-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社会关切、人民期盼的热点问题,为改革攻坚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通过开展改革督察和调研,结合各地报送的经验材料,总结提炼了部分探索创新性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改革案例,形成了首批改革案例汇编。这些改革案例的特点在于: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善用系统集成办法,破解了人案矛盾、类案同判、送达保全、绩效考核等亟待化解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发扬创新精神,不依靠增编添人,不依赖加班加点,善于向改革要生产力,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科学管理,充分实现内部挖潜。三是依托信息技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补足机制短板,实现深度应用,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四是值得复制推广,破解的是共性问题,应用的是创新思维,对其他地区、层级的法院也具有借鉴意义。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现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参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及时考察论证、总结提炼、完善规范,形成改革案例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附光盘,信封标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专报”;或通过四级法院内网文件交换平台发至司改办规划处)。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同时,通过翔实数据、生动事例、感人事迹和丰富细节,深入发掘改革经验,讲好符合时代要求和传播规律的改革故事,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引导更多人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献身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选编典型改革案例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7月5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

  目录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测算工作量精确开展审判绩效考核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凝聚法官集体智慧开好专业法官会议

  【案例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种审判团队模式全面释放队伍潜能

  【案例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适应责任制改革新要求

  【案例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健全员额退出机制实现员额“有进有出”

  【案例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大数据战略信息化助力司法改革

  【案例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培养与激励并重拓宽法官助理职业通道

  【案例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智慧审判苏州模式”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

  【案例9】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敢闯敢试敢担当创新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案例1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六个优化”构建审判委员会新机制

  【案例1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科学管理审判辅助事务

  【案例1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化集约化网格化多措并举破解送达难题

  【案例1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社会化解决操作性事务推进专业审判纵深发展

  【案例1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到审判一线

  【案例1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素重组与机制创新推动审判团队新变革

  【案例16】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创新绩效考核模式激发司改内生动力

  【案例17】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辅助事务集约管理集中破解人案难题

  【案例1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审判监督管理法治化转型

  【案例1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综合施策多点发力系统集成破解送达难

  【案例20】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测算法官工作量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案例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依托大数据测算工作量精确开展审判绩效考核

  长期以来,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存在全面完备与简便易行的基本矛盾。追求全面、完备的考核体系,会导致指标繁多、内容庞杂,指引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则会导致考核流于片面、平均主义,精准度不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兼顾绩效考核全面完备与简便易行的方向上做出有益探索,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依托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突出工作量在绩效考核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出既能客观反映人员工作实绩,又不增加一线审判人员工作负担,指引性强的绩效考评管理体系。

  一是打牢绩效考核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绩效考核“量、质、效”三个基本维度中,“量”是基础。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量”,难以反映案与案不同,过于简单粗放。为此,北京二中院开发运行了“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从每类案件均存在一些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深入案件本体,庖丁解牛,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崭新思路。通过对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工作进行取样、计算、分析,筛选出包括33项公共流程、75项业务特色、296项案由细节等3类共计404项办案要点,在此基础上,采用“统一度量衡”模式,构建“标杆案件对比、要点系数叠加”的新型工作量计量体系,即按照立案、审判、执行3大工作领域,分别设定标杆案件,并赋予基础工作量值“1”,将404项办案要点需花费的工作时间逐一与标杆案件比对,与基础工作量“1”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办案要点工作量。最后,将案件基础工作量值与全部办案节点的工作量累加得出案件的工作量。

  二是发挥“工作量”核心作用,构建科学绩效考评体系。以“量”为基础,不仅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也是以“量”为标杆。“质”、“效”层面的指标设立、取值全面与工作量标杆案件进行二次对比,所有指标的分值不折合权重,直接与工作量得分相加减,确保了评价体系的统一性,计分方法与分数合成的体系一致性。同时,由于工作量的测算是以案为轴,虽以法官为核心,但也为其他各类人员的考核管理预留了接口。可以围绕工作量系统,搭建各类人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岗位职责特点,针对各类人员确定不同的办案要点。在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划分办案要点的权责归属,使考核能够覆盖各类人员。

  三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杜绝绩效考核“繁琐主义”。工作量系统与绩效考评得分合成均采取数据自动采集、后台合成结果的方式方法,前端实时输出,后台大数据计算,体现科学性、全面性的同时,使系统更易懂易用。司法工作量核定和绩效考评系统与“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等成功对接,海量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小部分数据在立案、结案阶段由审判人员填报,操作非常简便,不增加一线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是强化民主公开,力促绩效考核全员参与认可。体系确立方面,无论是工作量系统的各项指标设置还是绩效考评体系的确立,均由一线审判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组成的调研小组深入审判一线,均有各个环节指标的设置、取样、计算、分析,通过“专家打分法”,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信息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也保证了体系建立的民主性。考核方式方面,确立了院庭两级考核方式,重要指标由院里统一确定,各庭室在不与院里指标冲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细化,增强了考核的灵活性和认同度。考核程序方面,院考评委员会吸收一定比例的普通法官作为考评委员会成员,在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研究决定考评工作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确保了考核结果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五是发挥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更加实用。北京市二中院以工作量为基础和核心,以审执质、效为主体,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构建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指挥棒作用突出。实时更新、一目了然的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让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能够准确评估考核结果,便于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较好地发挥导向作用,充分调动起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岗位考核特点鲜明。审判工作中,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工作量”系统程序办案要点中的每一个要点,均对应着不同角色应尽职责。如开庭、案件合议等要点对应法官角色,庭前证据交换、草拟裁判文书等要点对应法官助理角色,将各类角色在实体、程序办案要点中的分值相加,并辅以办案的质效得分,即完成了对法官、法官助理在承办一件案件中的绩效进行了评价,这种考核体系确保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结果运用凸显公正。二中院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法官的入额与退出机制、法官等级晋升以及各类人员的绩效奖金发放相挂钩,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例如,二中院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绩效平均分的80%作为绩效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获得达标成绩的法官,均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绩效考核分数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同时还规定,达标成绩以上的法官,分配奖金的档次应当与其考评成绩相对应,使改革红利得以科学、公正、平稳释放。

  案例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凝聚法官集体智慧开好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会议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机制,具有职能定位业务性、组成人员平等性、讨论范围限定性、提请主体特定性、讨论结果参考性等特点,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业务交流、确保案件质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与实践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明确会议层级设置。将专业法官会议自下而上分为审判庭法官会议、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三个层级。审判庭法官会议主要讨论本庭审理的疑难复杂及存在分歧的案件;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究相关审判领域内重大、疑难以及需要跨庭统一裁判尺度的类型化案件;联席法官会议则主要讨论不同审判领域之间存在交叉的重大、疑难案件。各级专业法官会议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为主,切实尊重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规范会议运行规则。审判庭法官会议一般由庭长主持,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法官会议不形成决议,也不形成多数意见,发言仅供合议庭参考。法官会议的意见被合议庭复议采纳的,作为合议庭评议结果,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经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强化成果转化运用。无论哪级法官会议讨论过的案件,会议记录都要入卷备查。各级法官会议定期对研讨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整理,及时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价值的内容形成典型案例或裁判思路指引,供全院及辖区法院法官参考。

  四是探索合理配置保障。由各审判业务庭内勤作为本庭法官会议秘书,承担资料递送、会议记录、成果整理发布等工作;将院研究室作为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的秘书组,除承担组织会议的事务性工作外,重点负责提炼总结会议成果,定期发布类案裁判指引,确保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016年,北京三中院共计召开审判庭法官会议255次、审判业务口专业法官会议51次、联席法官会议2次,法官会议研究后合议庭的复议率达到100%,其中,有4件案件合议庭复议后未采纳法官会议“主流”意见。同时,法官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也起到了过滤作用,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民商事领域没有一起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也为审判委员会自身改革创造了条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重点逐步实现从个案研讨转向全局态势管控研判。2017年上半年,经过法官会议多次研究讨论,制定发布涉及27类案件、65万字的民商事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受到辖区法院广泛好评。

  案例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三种审判团队模式全面释放队伍潜能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团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作为全国收案数量最大的基层法院之一,朝阳法院深刻认识到,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朝阳法院在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审判团队组建之初,朝阳法院一线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人员的比例仅为1:0.2:0.7,审判辅助人员数量面临较大缺口。院党组研究认为,审判团队组建本质上属于审判资源配置范畴,其中心任务在于整合重组审判资源,科学配置审判力量,努力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组建审判团队不能单纯依靠增加辅助人员,更要盘活、用足现有审判力量;不能单纯依靠要素投入增长,更要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不能单纯在团队内部消化处理大小事务,更要区分、剥离部分辅助性事务,推动集约化处理。

  基于上述认识,朝阳法院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立足自身实际迅速展开审判团队组建工作。在对各部门案件特征、人员结构、办案饱和度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决定不搞“整齐划一”,倡导“因地制宜”,推动形成三类灵活机动、梯次排布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

  一是按照繁简分流的思路,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简案快审”。在简易案件速裁庭、各审判庭负责审理简易案件的速裁组,组建一名法官固定搭配一名书记员的速裁团队。形式上继续沿用“审书搭配”的传统模式,但对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优化调整。一方面,制定《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实施细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裁判职能,使其专注于“坐堂问案、拍板定案”;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工繁复劳动,通过购买服务实现扫描、归档等事务性工作的社会化分流,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获得充分的保障和支持。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速裁团队92个,此类团队具有管理结构简单、决策和执行迅速的特点,适应简易案件快审快结的要求。以亚运村法庭为例,该庭组建12个速裁团队,承担朝阳法院全部物业供暖、交通事故等几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2017年前5个月,亚运村法庭共结案6741件,其法官数量仅占全院民事法官的11.8%,但完成了32.3%的民事审判任务,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518.5件。

  二是按照专业化审判的思路,组建“1+1+1”和“1+2+1”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在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6个专业审判庭,以及其他审判庭的专业合议庭,按照专业化审判的要求,选任在相关审判领域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并以“1:1:1”的比例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推动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审理。朝阳法院还从中国政法大学等四所高校中择优选任实习法官助理,首批共选任26人,均充实到专业化审判团队中,将部分团队扩展为“1:2:1”的组建模式,促进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45个,此类团队具有办案类型专一、辅助力量充足、研究能力突出的特点,能够保障法官有充足的时间精心办案,形成有参阅意义的典型案例、有推广价值的办案经验和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今年以来,朝阳法院6个专业审判庭和29个专业合议庭共起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规范》等16项案件办理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庭2个案例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十大知产创新案例。一批专家型法官逐渐崭露头角,多名法官应邀到全国公检法机关专项培训班及全国法院基层法官轮训示范班上进行授课。

  三是按照集约化管理的思路,组建“1+N+1”的集约化审判团队,实现“事务专办”。针对部分审判庭案件数量多、事务性工作负担重的实际情况,以北京市高院组织全市法院统一招录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为契机,充分运用增加的审判辅助力量,在收案量一万件左右的几个民商事审判庭成立审判辅助工作办公室,即在一名法官固定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基础上,在庭室内组建服务审判核心业务、对接各个办案单元的辅助工作专门团队,将大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该团队统一办理,形成了“1+N+1”的集约化审判团队组建模式。目前,朝阳法院共组建集约化审判团队32个,此类团队具有事务性工作集中管理、专人办理、流水作业的特点,能够显著减少每个办案点需要承担的工作环节和工作量,从而有效提高审判机制整体运行效率。以南磨房法庭为例,该庭审判辅助工作办公室集中承担送达、安排调解、诉讼保全、外出调查等11项审判事务性工作,成为审判辅助工作的“中枢系统”,显著推动了全庭审判效率的提高。去年南磨房法庭结案9503件,同比增长104.1%。2017年以来,该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的平均周期缩短了50%。

  四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激发审判团队工作热情。以“注重实绩、科学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原则,科学制定绩效奖金分配实施细则,重点考核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绩效奖金发放注重向一线倾斜,并适当拉开档次,切实调动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2016年,朝阳法院的绩效奖金发放分为四档,奖金数额逐档递减,其中法官第一档比第四档奖金高出60%。经统计,去年绩效奖金核定为一、二、三、四档的法官,年平均结案数分别为671.86件、462.25件、285.67件和124.13,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0.76%、88.16%、84.79%和83.94%。

  通过三类审判团队的组建,朝阳法院初步形成了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辅助人员为保障,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专其长,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司法效益的提升。2017年前5个月,朝阳法院结案38717件,同比上升53.8%;在全市法院13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9项指标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升,其中法官人均结案数136件,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

  案例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适应责任制改革新要求

  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前进入备战阶段”的改革思路。三年多来,先后制定了6大方面21个司法标准和47个政务标准,统一了类案法律适用,提高了审判质效和司法保障水平。与改革前相比,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了5.4天,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了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了18.9个百分点,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一、在程序设计上,标准出台程序严谨、参与广泛天津高院于2014年制定《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和《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构建了以司法标准的计划、编制、发布、实施和司法标准落实、跟踪、监督、评查、奖惩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是:每一个具体标准都要经过论证、立项、申报、基础调研、纲目确定、起草初稿、5次以上征求意见、初审、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发布等13个阶段,保障了标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每一个标准制定都有覆盖全市各法院近2000余名干警参与其中,最大限度突出了法官主体地位;每一个标准都要经过全市三级法院组成的考评组进行达标考评,结果计入年度绩效,实现了司法权力由法官行使、司法责任靠法官落实、司法标准由法官制定、司法行为由标准检验的“闭环式”良性机制,也让人民群众衡量改革后司法公正水平有了对照表。

  二、在内容选择上,标准涉及范围实现业务全覆盖一是建立程序标准,推进审判流程实时监管。将诉前保全、立案、庭审、执行、信访等各个办案阶段细化为402个程序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流程节点、权责主体、工作内容和达标要求,形成了1020项程序标准。例如,针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过多、执行案件屡清屡积的问题,制定《执行结案标准》,明确在查无财产的情况下,承办人要想结案必须符合案件已经合议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两个条件之一,加强了申请执行人对承办法官的制约。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展时,申请执行人会反映被执行人有网络消费习惯、在其他省市有不动产、动产等新线索,法官通过核实、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等手段,促使了一大批准备终本的案件得以执行。

  二是建立实体标准,推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针对易发多发案件先后制定物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案件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主体责任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幅度等240项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随着裁量结果可预期性的增加,相关纠纷成讼数量相对减少、案件调解难度明显下降。以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标准为例,该标准出台后,全市法院物业纠纷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9.2%,调解率提高了37个百分点,判决改发率下降了1个百分点。

  三是建立监督管理标准,为院庭长放权后监督提供抓手。先后编制《庭审质量标准》《裁判文书质量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司法公开标准》《审判权力与责任追究标准》,明确了权责清单和权力行使依据,增强了法院系统内部对监督管理的认同感。以《裁判文书质量标准》为例:以往,案件评查部门对文书提出意见,给出分值,经常会引发业务部门不满,认为扣分主观因素多、不科学。该标准出台后,因每一项标准都是经过近2000名一线法官研究、字斟句酌确定的,依据该标准扣分,权威性高,被评查法官心服口服。审判管理部门依据裁判文书评查情况,作为确定案件质量的分值基础之一,又使绩效考评工作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三、在落实应用上,推进标准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首先,将流程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法官网上办案的节点控制,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经审委会讨论案件需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网上办案系统中,凡是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未经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则无法加盖电子印章。再比如,审判流程标准中规定,各类案件首次开庭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院庭长可以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直接查看案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庭。

  其次,将质量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关键问题无疏漏。例如,庭审质量标准中规定法官按照规定穿着法袍。高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在网上办案系统中调阅下级法院案件开庭视频,监督着装是否规范、用语是否达标。再比如,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刑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限制减刑等关键内容进行自动审查并作出提示,从而减少人工计算错误,避免错案、漏案。

  再次,将政务标准中的具体要求嵌入网上办公系统,实现服务保障高效率。针对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公文流转、督查督办、保密、档案管理、值班、会议组织及服务保障、对外接待、新闻宣传、重要突发事件处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办公楼日常维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立项结项、办公设备的更新及日常维护等诸多行政性事务,制定了总计47个政务标准,并将每一项标准的节点,设置为网上办公系统中的必经路径或可选路径,在司法改革后行政部门人员减少的情况下,确保了司法服务保障的质量效率。

  案例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健全员额退出机制实现员额“有进有出”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员额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实现员额“有进有出”,及时将年轻业务骨干补充到员额队伍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底全面启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截至5月上旬,首批40名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工作已经结束。

  一是建立机制,明确情形,厘清责任。2016年10月,山西省首批入额遴选工作启动后,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政法委提出建立员额退出机制的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决定牵头制定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1日,山西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山西省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中对七种退出员额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第一批试点法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入额后没有及时免去其行政职务的;年办案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所在法院的;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为确保退额机制顺利实施。《意见(试行)》还规定:若因各级法院在遴选过程中把关不严,或遴选后不及时调整工作,导致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该法院1年内不得增加员额;如发生应退不退、推诿拖延等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瞒报谎报个人事项进入员额的法官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明晰程序,衔接顺畅,确保落实。《意见(试行)》印发后,全省法院随即结合绩效考核工作,启动了员额退出机制。凡符合退出情形的员额制法官,均由本人所在法院作出退出员额决定,通过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将《关于员额制法官退出员额的请示》附上相关材料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员额退出决定生效后,由省高院党组履行退出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员额法官对本人退出员额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遴选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三是做好引导,实事求是,妥善安排。省高院通过司改工作会议、督导调研活动、来电来信答复等多种方式,耐心、细致、持续地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干警不断提高认识,防止部分干警片面、错误解读退额规定,产生抵触情绪。全省法院主动做好退额同志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转岗,做到“退额不退步”,保持工作热情,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新工作:对于因办案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退出员额的,帮助其认识到退出员额是为实现法官良性循环,持续提升法院办案质效,而入额遴选是开放机制,只要符合条件,将来还能参加入额遴选,并将其尽量安排在法官助理岗位接受锻炼,储备人才;对于因身体等原因自愿退出员额的,根据其工作经历和现实需要,在征求本人意见基础上,将之安排至审判辅助岗位或司法行政岗位。与此同时,在退额工作中将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相结合,对员额法官因休产假、病假、借调至上级机关等正常原因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不启动退出机制。

  下一步,山西法院将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员额法官的办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适时警示,及时对没有达到办案要求的法官启动员额退出机制,实现员额退出机制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入额遴选办法,确保有能力、有担当的年轻业务骨干及时进入员额。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大数据战略信息化助力司法改革

  互联网是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紧跟时代步伐,坚持“科技强院”方针和“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工作思路,运用“大数据”战略思维,实施“一个战略、两个行动”(即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行动),推动“数据法院”“智慧法院”“阳光法院”建设,将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司法改革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实现办案智能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海高院在发挥法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辅助法官办案,提高司法质效。建立的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由智能辅助办案、智能法庭、智能管理等35个子系统组成,为法官办案提供系统服务,实现了执法办案规范化、网络化、移动化、智能化。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审判流程监督、类案智能推送、裁判文书辅助制作等6大功能。自2013年12月系统建成,访问量累计达305万余次,成为法官办案离不开的助手。智能管理系统,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法院行政管理、队伍业绩管理、法院安全管理等30个子系统,实现了法院管理全程可视化,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大数据司法分析系统,已建立案件审判态势、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涉P2P金融犯罪案件等7个大数据专项分析平台,提升了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知识发现能力和辅助决策能力。2016年上海三级法院受理和审结各类案件分别为71.49万件和71.0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4.8%和15.7%;法官人均结案228.39件,同比上升19.2%,位居全国法院前列。2017年1至5月,共受理和审结各类案件32.6万件和30.03万件,同比分别增长5.73%和5.99%;法官人均结案98.59件,同比上升10.52%。案件收、结、存继续保持良性运行。

  二、建立大数据司法公开体系,推动“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上海法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有效促进了司法公信力提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先后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网络司法拍卖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二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互动式、智能化的司法公开体系,截止2017年5月,上海法院已向社会公开了112个方面830个信息项,累计发布信息2.1亿条,日均访问量3万人次,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大数据诉讼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群众诉讼全方位、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海法院坚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理念,打造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服务群众诉讼“三张名片”,破解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执行难”“联系法官难”等诉讼难题。一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了具有登记立案、导诉分流、法律援助等20余个服务窗口和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调解等30余项智能服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了“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的目标。二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2013年12月上海高院开通了全国第一个“12368综合诉讼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联系法官、查询案件、法律咨询等18项功能,实现一号对外、“一门式”服务,日均访问量2750余人次。2017年5月17日,上海高院将人工智能技术植入12368诉讼服务平台,开通了“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实现了诉讼服务“全天候”。三是建立了数字化、智能化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2014年11月上海高院开通了全国第一个专门为律师服务的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该平台能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关联案件自动推送等5大类24项智能化服务。上海从事诉讼业务的1400余家律师事务所已全部使用,平台日均访问量2265人次,截止2017年5月底,网上立案7.69万件,实现了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

  四、研发“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人工智能深度应用,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开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是中央政法委交给上海高院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把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融为一体,把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到刑事办案中的一项全新的科技创新任务。上海高院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于4月底初步完成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该系统初步具有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监督等13项功能。

  自5月3日上线试运行以来,该系统共录入案件共计55件,包括故意杀人案件13件、盗窃案件34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件;录入证据12699份;提供证据指引2148次;发现证据瑕疵点48个;提供知识索引查询313次;总点击量达4.7万次,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该系统的试运行,上海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基本实现了对证据的统一指引、校验、提示、把关、监督等,在统一证据标准适用、规范办案程序、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

  案例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培养与激励并重拓宽法官助理职业通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4月启动改革试点以来,牢牢把握“统筹推进、团队协同、程序创新、渠道拓展、考核激励”等五个环节,把选优、配强、用好法官助理,作为推进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深、抓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统筹部署推进,准确把握法官助理的改革支点作用。将法官助理制度放在改革宏观布局中谋划,统筹部署,细化推进,促进了改革效能的整合与提升。首先,遴选充实法官助理队伍。自2014年9月以来,该院已分四批任命了91名法官助理,初步实现每个合议庭配备1名以上法官助理。对新招录的拟进入法官助理序列的人员要求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次,大力完善法官助理配置。将91名法官助理全部配置到审判一线。截至今年5月,该院法官助理共协助办案6324件,其中参加庭审843次,开展调解1697次,起草判决书1534篇、裁定书963篇、调解书605篇,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参与案件讨论121次。最后,细化明确法官助理职责。研究制定《法官助理岗位说明书》,明确法官助理主要承担诉前调解、庭前准备、草拟文书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厘清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角色关联和职责区分。

  二是团队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功能。以法官助理制度为抓手,深化审判团队建设,激发法官与法官助理“1+1>2”的协同效应。首先,推动法官“减负增能”。除庭审、评议、签发文书等核心审判事务应由法官承担外,其余辅助性工作均纳入法官助理工作范畴,使法官更加专注破解疑难法律问题。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6年该院审限内结案率为99.78%,上升3.91%,人均办案数为94.32件,增幅近52%。其次,细化法官助理参与审判的工作规范。制定《关于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法官助理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文书署名等程序事项予以规范,初步形成了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等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行为模式。最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带教。按照实习、熟悉、熟练三个阶段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履职内容和培养过程。试用期及任职第1年为实习阶段,主要承担书记员工作,熟悉相关审判业务。第2-3年为熟悉阶段,全面履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学习各项审判技能。任职第4年及以后为熟练阶段,依法通过庭前会议、接待当事人、主持庭前调解等方式参与办理简易案件。

  三是理顺审判关系,创新完善法官助理的程序参与机制。科学谋划法官助理的角色嵌入和履职空间,找准法官助理发挥职能作用的切入点和结合点。首先,参与庭审方式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定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犯罪案件可由法官助理协助召集庭前会议,为后续庭审的高质量推进做好充分准备。深入推进具有二中院特色的“1+3”民商事庭审方式改革,构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及“庭前准备”、“争点整理”、“释明权行使”等4项工作机制,发挥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争点整理中的作用,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以参与此项改革试点的民二庭彭辰合议庭为例,通过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积极履职,庭审效率大幅提高,最多时一天连续开庭审理10个案件。其次,开展与代理律师协调对接。与上海市律协签订合作协议,构建法官助理与代理律师庭前对接机制,选取3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推进代理律师提交诉讼材料标准化、证据材料表格化,积极试推网上交换诉讼电子材料的工作新模式。最后,积极探索岗位锻炼方法。组织法官助理开展案例调研、起草司法建议等岗位“练兵”活动。改革试点以来,5件由法官助理撰写的案例材料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四是考核激励并重,着力营造法官助理的安心履职环境。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依法严格落实法官助理的履职要求,注重激发法官助理的敬业精神和工作热情。首先,加强绩效考核。以薪酬改革落地为契机,完善量化积分制考核机制,鼓励法官助理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其次,开展综合评比。每季度召开法官大会,开展“办案之星”及“服务保障之星”评选,先后6批共评选出80位“办案之星”、22位“服务保障之星”。2016年评出“办案标兵”10名,“办案能手”31名,充分激发法官助理工作热情。最后,注重氛围营造。院党组定期组织“双月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并解决实际困难。以法官助理为主体,组织开展调研之友、读书沙龙、青年健步走等健康、丰富的活动。

  五是院校携手共建,深入拓展法官助理的社会来源渠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在沪法律院校合作推进“法院实习助理暨司法研修助理”项目。与合作院校签订共建协议,制定实习助理管理办法,对表现出色的实习助理予以适当奖励,并可按规定纳入储备人才库。先后分三批遴选77名在读研究生、博士生来院实习。实习助理的实习期为6个月,在审判长的指导下参与力所能及的审判辅助工作。司法研修助理实习期为1年,一般在审委会委员指导下开展审判理论及疑难法律问题、实务课题的研究。自该项目启动以来,实习助理草拟裁判文书420余份,撰写各类报告、笔录1140余份,校对各类文书1800余份;司法研修助理参与课题调研30余篇,撰写论文20余篇。

  案例8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智慧审判苏州模式”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

  “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思路和做法,在于紧扣“服务”,紧盯“痛点”,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与法院工作全面结合、深度融合,搭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8个平台,让司法审判更加精细化、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化、司法服务更加人性化,从而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减轻办案人员工作负担。探索将大量简单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给机器完成,让法官专注于核心裁判工作。开发应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实现语音向文字的同步智能转换,庭审笔录的完整度接近100%,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达到90%,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减轻了书记员记录压力。以往一天可以开三个庭,现在可以开五个庭。目前,语音识别技术正在合议、审委会讨论、文书制作、日常办公等各类场景拓展。在全国首创电子证据语音检索系统,通过自动识别庭审中说话人的特定指令,可以准确检索到电子卷宗中相应的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并实时调取、同步显示在显示屏上,节省了质证时间,革新了传统庭审质证方式。此外,合议庭成员在案件评议时通过该系统可以随时检索证据材料,提升了评议质量。开发应用文书制作“左看右写”,通过分屏技术,法官可以在同一显示屏直接复制电子卷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大大减少了文字录入工作量。

  二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队伍的新要求,针对法官司法能力和经验不足等问题,打造为法官提供知识分享和实体裁判标准的平台,辅助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案例文献自动推送,对法官在办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进行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自动推送相类似的案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提高了法官研判案情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简易裁判一键生成,在对案件实现智能研判的基础上,针对数量多、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自动提取电子卷信息,并按照同类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经过法官复核确认,实现文书快速生成,减少法官制作文书的工作量。

  三是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针对司法责任改革后传统定案把关机制功能弱化的问题,运用信息技术推进审判管理扁平化、可视化,创新审判管理模式。搭建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通过对海量裁判大数据进行智能情节特征提取和判决结果智能学习,建立起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案件的情节特征和案件复杂度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集合,并据此计算出类案判决结果,一方面,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对于判决结果出现重大偏离的情形,系统自动预警,院庭长可以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

  四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推进审判事务性工作“服务外包”,设立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中心,采取服务外包方式将纸质诉讼材料扫描、文书邮寄等事务性工作交外包人员负责。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研发电子卷宗集中收发、采集、加工系统,对集中扫描的电子卷宗进行数字化处理、OCR识别,立案信息自动回填,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通过该系统,立案人员不再需要手工向系统录入当事人身份地址信息、诉请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结后,书记员点击归档功能,即可实现一键归档。实现材料流转云柜互联,研发全国首个“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云柜系统”,利用物联互通技术,无缝连接线下实体柜和线上虚拟柜,实现纸质诉讼材料经由云柜有序流转,构建起一个全方位、数字化、高效率的纸质文档智能电子管理平台,确保诉讼材料流转全程留痕、安全可查。

  苏州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坚持抓应用,突出实效性,效果逐步显现,得到了一线法官的广泛认可。一是提升审判效率。通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运用,苏州法院法官、书记员事务性工作分别减少40%、50%左右,案件审判效率提高20%以上。以往立一个案件当事人需要等十五分钟,现在只需要等两三分钟。二是规范司法活动。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材料流转、庭审等活动全程留痕,在方便法官办案的同时,倒逼法官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司法能力。三是助力提升司法公信。为司法管理提供了重要平台载体,特别是随着数据分析、案件类推、偏离度预警等系统不断深化,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敢闯敢试敢担当创新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为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温州两级法院坚持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创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在915件刑事案件中通知1434人出庭,实际有581件案件915人出庭作证,作证率为63.8%;共对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78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党政支持。争取温州市委支持,成立全市改革领导小组,推动市委政法委出台庭审实质化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建立重大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认罪认罚从宽等长效机制。

  二是稳妥开展改革试点。将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全市法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依托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平台,注重加强常态化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长效机制。

  三是重视加强考核考评。制定考评办法,将证人出庭情况纳入对基层法院的量化考核指标;在年终考核时,对于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工作动态通报机制,按月通报全市法院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最新工作动态,加强对改革推进工作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真抓实干,建立健全证人作证制度

  一是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出台人民警察、刑事案件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系列会议纪要,建立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在915件刑事案件中通知1434人出庭,实际有581件案件915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率为63.8%,涵盖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案件出庭人员的全部类型,证人出庭作证率、出庭作证人数远远领先全国其他设区市法院。

  二是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先行先试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作证等证人出庭的全新方法,对有必要保护其真实身份信息的证人,采用庭前法庭预先核实身份,庭审远程视频作证、使用隔离装置遮蔽其容貌以及在判决书中不披露其真实身份等措施,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2017年1至5月,全市法院共有8名证人通过隐蔽作证设备出庭作证。积极探索推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具全省首个强制出庭令,共强制3名证人出庭。

  三是加强证人作证保护工作。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人因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可向办案单位申请证人保护,办案单位也可主动启动保护工作;证人保护部门由公安机关承担或由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等内容。2017年6月,瓯海法院发出全国头两份证人保护禁止令,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时间期限为六个月。

  四是完善证人询问质证规则。编制《各类案件一审程序庭审提纲》,规范对证人的询问程序,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活动。研究制定《关于出庭证人交叉询问规则(试行)》,解决司法人员交叉询问经验不足的问题,提高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是落实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出台暂行规定,明确温州市内人员出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00元、市外人员为每人每天800元,扣除实际出庭天数后额外发放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出庭作证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同时,缩短出庭费用报销流程,制作附有证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出庭作证表,由证人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证人出庭后其银行账户可及时收到出庭补贴。

  三、先行先试,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强化庭前会议功能。联合市检察院制定《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流程、会议效力等,并在多起案情重大或证据存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召开庭前会议。2017年1至5月全市法院共在45起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庭前会议中成功解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案件1起。

  二是强化控辩平衡。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援助资助金额,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有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力度。2017年5月,联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才库”的入库资格、审查、管理与考核的标准等,确保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根据温州市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总体数量,暂时核定了40名“备选人才”。

  三是探索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鹿城、永嘉试行由驻看守所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核查制度,将核查结果作为法庭审查非法证据申请的重要依据。经驻所检察官核查,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合法,审理期间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院经审查可驳回申请。2015年6月以来,鹿城、永嘉检察机关已经在重大案件中对31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四是创新技侦证据审查使用机制。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将“探索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移送、审查机制,强化对原始技侦材料的当庭质证,对确实不适合当庭质证的,进行庭外核实,并保障辩护律师的到场权”纳入全市《改革实施方案》。积极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获取材料移送、审查、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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