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1
摘要:你单位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外购商品1630154.7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77126.28元。上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销售,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77126.28元,其成本已结转。其中:2011年未计提销项税额233551.79元,2012年未计提销项税额43574.49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永安诚经贸有限公司(370205730614960):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稽罚告〔2014〕126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单位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外购商品1630154.7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77126.28元。上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销售,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77126.28元,其成本已结转。其中:2011年未计提销项税额233551.79元,2012年未计提销项税额43574.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7712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38563.14元。

      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2014年9月1日起33日内,你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