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0]369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务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9
摘要:请各级国税机关在向加油站填制确认通知书时,加强同当地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条件的确认工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确认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务加油机条件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0]369号    2000-06-19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第四条“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符合安装税控装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国税函[1999]28号文明确了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是指:“在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前,加油站法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申请手续,或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机器设备的费用”。

  据此,请各地迅速按照附件格式通知所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将安装税控装置的设备、安装及加油机检定费汇入安装税控装置专户。

  请各级国税机关在向加油站填制确认通知书时,加强同当地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条件的确认工作。

  附件:

加强机安装税控装置确认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所有加油机进行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条件的确认,现通知如下:

  一、请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税控装置的设备、安装及检定费,暂定每枪单价为3600元。通过银行汇入:青海青投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行西宁市大十字分理处,帐号:010517002061)或西宁湛清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西宁市大十字分理处,帐号:010517003182);未在银行开户或交纳现金的加油站(点)请通过邮局汇入,汇入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收款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邮政编码:810000。

  二、对未按规定汇款或拒绝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点),税务机关有权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经营,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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