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对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思考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 2012.7.6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和巨大市场,使中国成为国际资本投入的理想之地,据商务部统计,仅2011年全国实际外资投入就达到1160.11亿美元,境外投资日趋频繁,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行为日益增多,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程、突出信息利用,强化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度入库非居民企业税收17038万元,同比增长347.72%。其中仅香港某公司单笔入库预提所得税10641.47亿元(注:应该是万元)。从该案的顺利解决,引发我们有许多思考。 一、相关事实 2011年3月28日 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规定,B公司以人民币150700.8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E公司50.1%的股权,B公司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40日内,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万作为定金,该定金作为首笔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本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75350.4万元;剩余转让款分三年付清即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70.08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140.16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140.16万元,上述分期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计息对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处理过程 因此,经过多次沟通和纳税服务,A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如东B公司协助扣缴税款事宜。B公司于2011年5年3日代扣代缴香港某集团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10578万元,并分别以合同双方名义各自申报产权转移印花税。同日,主管税务机关向扣缴方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在整个股权转让的涉税服务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焦点: 2、股权转让价的确定 对此问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资金属性进行判断。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由此可见,股权转让价是依附于股权转让行为而产生的代价。而本案中虽仅有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不仅约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同时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下,受让方所要承担的代价,其实质已属于混合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属性和资金借贷属性。因此,股权转让价仅为合同约定的确定价格,而由于分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孳息,应属于借贷属性,应在按合同约定支付时由受让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3、股权转让成本确定 对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因此,股权成本价不是按投资入股时的外币和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计算,应该以投资币种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收入也按照现行汇率换算成投资时币种美元,由此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以现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期付款方式是否分期纳税 对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应于股权协议签订后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后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由受让方B公司一次性扣缴预提所得税。分期付款产生的孳息,则于每次支付时,扣缴相关税费。 四、案例的体会和思考 2、过程监控。在执法巡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环节,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信息电子档案的准确性作为必核内容,纳入税务执法过程监控。 3、外部门监控。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定期从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境外汇款信息,由管理分局即时介入调查处理。 4、提前预控。由于种种原因,股权转让行为往往变更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才能知晓,给工作带来被动。因此,应根据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外经贸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特点,提前获得信息,提前介入、提供纳税服务。 (二)建设业务精通的专业部队伍是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到位的基础。 (三)加强宣传和纳税服务获得被转让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保证。 (四)健全专业化管理机制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保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