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7
摘要: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下发后对 买一赠一 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即: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但是...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下发后对“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即:“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但是“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中如何处理,是否视同销售?从各地下发的政策来对此规定也不太一致,相关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大连市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二十三条:关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里的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

       青岛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四)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增值税政策
       四川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川、河北、安徽三省明确规定“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内蒙古政策规定需要视同销售。
       从政策角度来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当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和开具发票时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买一赠一”行为的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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