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46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确定外,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468号提案的答复

王黎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税务难点,改善营商环境促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提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速“放管服”改革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结合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信用积分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并动态调整。一是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二是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三是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且,省税务局同邮政部门开展了发票邮寄合作,用票人足不出户即可领用发票。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继续简化审批流程,创新网上申领、网上代开和二维码开票等服务举措,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领用发票提供更多便利,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关于所提“申请行政复议、诉讼,都要先缴纳税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

  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反映,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同时,开展好法律救济相关宣传工作,减少纳税人的顾虑。

  三、关于所提“中小企业的税务专业水平低、税务政策把握差”“企业迫切需要一些解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服务”的问题以及“税务部门从一刀切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的建议

  一直以来,省税务局非常注重加强对纳税人培训辅导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是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将政策第一时间送达到纳税人。

  二是推广应用“表易填系统”和“税易通系统”,帮助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围绕纳税人常用的130余个涉税表格,从“如何填写”“举例说明”“政策问题”“文件依据”4个角度,就纳税人填表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常见问题、易错内容等梳理了1200多个知识点,以文字、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来进行生动展现及讲解,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

  三是以现有师资库为基础,吸纳企业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家名师,打造志愿者师资团队,开展“税收服务民营企业大讲堂”等特色课程,进驻各类企业群实时答疑解惑,线上线下相结合,授课内容严谨,授课形式丰富,受众面更广,贴近企业需求。

  四是深入开展“税务帮扶行动”。2020年,全省6351名税务工作人员采取“网格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与15499户纳税人结成帮扶关系,提供“管家式”服务,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直达企业、直达纳税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四、关于所提希望政府能进一步推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及辽宁省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特别是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为保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省税务局全力做好政策落实。一是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分层级、分类别做好标签,依托大数据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微信、征纳互动平台等精准送达相关政策。二是打造“税事通”工作室。实现纳税人与业务专家开展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办理疑难复杂业务、税企交流、诉求办理等多种需求,为税收一线工作提供支撑。三是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四是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国家未授权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和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五、关于所提“主动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了解和解决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全面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的建议

  一直以来,省税务局始终坚持问计问需于民,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主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体验官”活动,围绕办税服务、平台应用、宣传辅导等推送体验任务,及时收集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体验感受和服务需求,详实记录并定期反馈体验官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切实保证纳税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目前,全省已有纳“纳税服务体验官”900余人,全省各市(含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县(区)税务局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建立常态化“问题采集”工作机制。开展需求调查,从广泛归集、精准识别、积极响应、加强结果应用入手,采取在各县(区)选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纳税人代表建立直联渠道等方式,多种渠道征集纳税人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和服务需求、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应和解决。三是构建“收集—分析—推送—响应—改进”工作闭环的“问计问需”常态化机制,变“等需求”为“找需求”。日常问需渠道有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及微博、“纳税服务体验官”、办税“好差评”(一次一评,一事一评)、“税事通”工作室、税企互动平台等,努力做到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纳税人遇到的问题随解随答、有求必应、快速响应。

  下一步,省税务局还将继续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活动,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六、关于所提“房产税是地方税,不应全国‘一刀切’,而是要因地制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的原则,具体征收细则应下放到地级市,由地方自行制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辽宁省政府已按照《条例》授权的事项,制定了《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是地方税,但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税率、减免税及征收管理规定大部分由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省税务局将把您的建议上报税务总局,建议在房产税税制改革时借鉴。

  七、关于所提“公司无租使用单位的房屋应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需要重复缴纳房产税”的问题以及“应制定房产税免征条款,灵活执行”的建议

  现行税制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若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已缴纳房产税的,无租使用房屋的使用人无需缴纳该房屋的房产税,不会出现重复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确定外,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建议。

  八、关于所提“企业临时用工应计入工资范围,可以抵税”的建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临时用工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务报酬取得者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您提出的将企业临时用工计入工资的建议,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落实力度,优化完善政策落实措施,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从纳税人需求出发,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宣传辅导培训,优化办税缴费方式,保障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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