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4]4号 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 免征契税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易朵 人气: 时间:2014-01-17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房屋、土地权在夫妻之间变更,将免征契税。   《通知》中罗列了三种变更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将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房屋、土地权在夫妻之间变更,将免征契税。

  《通知》中罗列了三种变更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将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免征契税的三种形式

  原有权属 变更权属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政策解读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从2009年4月开始,夫妻之间房屋过户,免征契税,此次通知将范围扩大至全国。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认为,新通知的意义在于便于夫妻间房产份额的处置。原来夫妻间房产增名只需交几十元的工本费,新规定把面拓宽了。比如以前夫妻间财产变更份额只能通过法院,一方变成另一方要走买卖,新规定则便于家庭财产自由流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则认为,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出现利用漏洞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普通住宅契税各地的税率标准是3%-5%不等,如果超过三四百万的成交总价,契税费用也不低。”刘颖解释说,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有人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有房”。

  案例

  按照2011年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免缴契税。

  案例1:甲婚后,决定将婚前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单独拥有的住房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免缴契税。

  案例2:甲婚后与配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时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甲本人,现在夫妻商定将配偶也登记为上述房屋权利人(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按份共有,甲拥有70%,配偶拥有30%,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将配偶名字写入产权证,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归一方所有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免缴契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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