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2]7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29
摘要: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地税函[2002]76号       2002-8-2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第二条失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失效]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附件:

  1.厦财文[2001]85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3.现行“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