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02
摘要:在通知中关于缴纳税收问题,第五条作了"对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税务等部门要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行税法不符,超越了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对执行统一税法造成了一定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件有关免税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217号       1995-11-02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去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我区公路基础设施被特大洪涝灾害严重毁坏的情况,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动员起来抢修水毁公路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4]96号),该文下发后对我区公路的及时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通知中关于缴纳税收问题,第五条作了"对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税务等部门要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行税法不符,超越了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对执行统一税法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86号文中关于抢修水毁公路和公路养护用料免征营业税、矿产资源税的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5年11月0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