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1994-01-17

  税屋提示——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二、三、五、七、十四、十六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四年以前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遗留的应退未退利润,应由企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不得抵顶企业九四年以后应缴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饲料加工企业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是指专门从事饲料加工的生产企业,不包括生产饲料添加剂企业。

  三、[条款废止]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应视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并可做为企业计提职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基数。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临时工资,不得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四、公路工程局、水利工程局、市政工程处等承接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的[如养路费、市政维护费等工程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五、[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文件规定,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税务部门监督管理,凡省劳改局所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市属企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县属企业报经县地税局审查批准后,给予免征所得税。非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的劳改劳教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一律就地征税。

  六、出租汽车公司和国有民营商业企业收取承租承包人的租赁费,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七、[条款废止]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各类普教性学校自身举办的校办工厂等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应享受免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市[州]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市[州]地税局审批,县[市]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县[市]地税局审批,可免征所得税。

  八、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九、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准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包括内部职工集资]利息,可以按照国家对该金融机构当期贷款规定的浮动利率在税前扣除。私营企业间借款,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其借款利息亦按上述规定予以扣除。

  十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到期,中途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到期满。转为其它形式股份制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按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比例减免所得税的政策。对九四年以前批准享受同比例减免的劳服企业规定恢复征税。

  十二、铁路部门在“七 五”大包干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大包干后转为国有企业的,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三、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利用“三废”材料[重量、体积或金额]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30%以上,属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50%以上的,方可享受“三废”减免照顾。

  十四、[条款废止]凡是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私营企业进行税务征收管理,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私营企业向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于在税前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私营企业交纳会员费的总额。

  十六、[条款废止]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的各类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