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流[1989]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2-31
摘要: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税流[1989]406号     1989-12-31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二)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三)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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