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606刑初2937号 许某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09
摘要:被告人许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粤0606刑初2937号

  发文日期:2021-11-2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刑初293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2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华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向佛山市然*贸易公司、佛山市轩**贸易公司、佛山市雅*贸易公司、佛山市广**贸易公司、佛山市法**贸易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用于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扣税项。经统计,许某华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合计人民币664961.5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2月4日,民警到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致电被告人许某华要求其到案配合调查,随后许某华到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投案。案发后,许某华补缴增值税税款659876.1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某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华已补缴税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许某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吴瑞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健欣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刑初293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2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华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向佛山市然*贸易公司、佛山市轩**贸易公司、佛山市雅*贸易公司、佛山市广**贸易公司、佛山市法**贸易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用于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抵扣税项。经统计,许某华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合计人民币664961.5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2月4日,民警到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致电被告人许某华要求其到案配合调查,随后许某华到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投案。案发后,许某华补缴增值税税款659876.1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某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华已补缴税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许某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吴瑞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健欣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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