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十类增值税抵扣凭证详解(图鉴+政策+实务)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全面 营改增 后, 增值税 将取代 营业税 , 未来增值税将占国家 税收总收入的40%以上 ,成为我国绝对第一大 税种 ,对于 纳税人 来说增值税的 管理 , 发票 进项管理将是其 中一 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可

6、农产品销售发票(核定扣除除外)

文件规定: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票样展示:

实务讲解:

1、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2〕75号)

2、没有抵扣期限;

3、抵扣额:票面金额乘以13%计算抵扣;

4、账务处理

【例】201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低值易耗品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现金1500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储备粮食大豆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

据国税函[2002]531号发文: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实务讲解:

这里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的粮食大豆而开具的销售发票单列出来,是为区别上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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