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502刑初954号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02刑初954号

  发文日期:2022-03-25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刑初95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浙江省绍兴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2月9日被聊城市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延昌,山东德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惠慧,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1〕Z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絮及其辩护人冯延昌、惠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絮在经营石家庄牧人纺织有限公司和绍兴越城牧人纺织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和林赢(另案处理)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比例,在林赢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6.5%或6%比例开票费的基础上增加1%作为开票费差价,让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石家庄牧人纺织有限公司和绍兴越城牧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介绍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自己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公司抵扣税款。经审计,张絮涉及从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共向自己经营的2家公司和其他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5,261,019.16元,虚开税额共计1,780,243.19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已抵扣税额共计1,738,944.63元,给国家造成共计1,738,944.63元的税额损失。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同案犯范洪亮、林赢、赵云的供述,被告人张絮的供述和辩解,张絮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补缴税款,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扣押被告人张絮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被告人的亲属已补缴税款487601.4元,其他公司已补缴税款409110.66元。被告人的亲属已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预缴罚金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税收完税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同案犯范洪亮、林赢、赵云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絮的供述和辩解,张絮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4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 袁义刚

人民陪审员 张春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浩然

书记员 魏翌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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