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1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05
摘要: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11号        2006-2-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函[2005]167号文精神,现将有关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