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88号 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企业宜加强所得税风险防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7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意见》指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企业应关注以下几点提示:

  风险提示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支出与应税支出也应分别核算。对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不征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的,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2、减免税企业不是一劳永逸。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优惠资格认定、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一但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将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企业在获得减免税资格后,如果满足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3、《
意见》指出,税务机关将异常申报企业,即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加强财务核算、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跟踪、检查的重点。

  4、发生特殊事项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具体事项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特殊事项涉及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问题,且涉税金额通常也较大。因此,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就实施方案进行沟通,不仅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也避免了日后调整的涉税风险。

  5、加强收入管理: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6、加强税前扣除管理:

  (1)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2)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08年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可以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或提供个税证明与工资实际发放金额不符,都会存在调增的风险。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就员工的社保、劳动合同是否完善进行核对,提前做好安排。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企业发生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税务机关发现在上述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的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在有不真实的招待、会议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企业已申报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扣除权。因此,企业对发生的尤其是大金额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应在业务发生时就做好相应的准备资料,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包括:大量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与企业业务相关:招待、娱乐旅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商业(会议)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员的业务关系、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包括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抬头填写不全的发票都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