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办工[2018]52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31
摘要: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外地(包括省外、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违规设置壁垒、设置入市(县、区)备案、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规定。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办工[2018]52号      2018-03-3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做好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管理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43号)做好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以及人员、项目、诚信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建立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消除地方壁垒。

  二、自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外地(包括省外、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违规设置壁垒、设置入市(县、区)备案、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规定。

  (二)在外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附后)。

  三、工作安排

  2018年4月2日至4月30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4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我厅建工处(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jgczqyj@163.com)。

  四、工作要求

  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

  省内建筑企业、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均在我厅网站(http://www.hebjs.gov.cn/)信息查询栏目进行公示,供相关市场主体查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信息化为支撑,调整监管思路,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联系人:马 杰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传真:0311-87805207

  附件: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1日

  附件

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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