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2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民政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建立社区养老赋能中心与精准扶持养老商业主体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第20190842号)收悉。对于提案提出的“对于从事居家养老方面的企业给与减税支持”等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年化社会。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更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养老事业,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各类居家养老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可以享受房产税等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近年来,深圳市税务部门努力打造税收高质量发展高地,坚持人民为中心,高质量落实税收政策,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便捷办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居家养老行业的发展。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并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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