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5]12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8
摘要: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26号       1995-06-28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3日穗地税发[1995]82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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