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7]219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26
摘要:为做好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7年有关工效挂钩办法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7]2194号            1997-11-26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做好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7年有关工效挂钩办法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交等企业效益基数的核定

  1.对预计能完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实行原工效挂钩办法;效益基数核定办法不变。

  2.对预计完不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工效挂钩企业以及1996年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企业,1997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挂钩效益基数以市里核定下达或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作为1997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总公司对企业分解下达的指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市下达数,指标一经下达不得调整。为保证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对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明显偏低的,市财政要做必要调整。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清算工资:

  1.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按正常办法清算、提取效益工资。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的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约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增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总公司在确保完成市下达扭亏增盈指标的前提下,区别企业效益、工资水平高低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确定。

  2.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的企业,工资清算原则如下:

  (1)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总公司、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

  (2)超额完成核定的利润目标并且高于上年实际的盈利企业,每超目标1%,按人均20元提取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实现利润高于核定指标、并且高于上年实际幅度较大的企业,报经市劳动、财政批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可适当提高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减亏目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并且亏损额比上年下降的,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提取新增工资。

  (3)未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下浮工资。

  3.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或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必须下浮工资总额。按同比例计算下浮工资后,年人均基数工资仍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不再执行保底80%的工资政策;其它企业可继续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

  1.执行京财工[1997]895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前年度潜亏挂帐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形成,尚未处理的潜亏的挂帐损失未计入当期损益,采取用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核销相应增加的当期效益,在清算时,从效益完成数中剔除。

  2.工资提取:

  (1)享受国家“减员增效”政策的企业,减免贷款利息,效益提高时,可按批复的工资办法计算应提新增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2)实行职工托管试点的工效挂钩企业(含工资包干办法企业),托管人员的工资在托管前按原办法提取;托管后不再执行原办法。改由劳动局、财政局按职工托管后企业实际人数和1996年清算的人均工资、效益水平,重新认定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企业按认定的两个基数计算新增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3)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含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决工资发放问题的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借支工资期间),不再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改按不高于工资基数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列支成本费用。

  3.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达到一年工资总额时,不再提取。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下浮时,应优先考虑减冲减工资结余。

  4.计税工资标准:

  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1997年计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没有明文规定调整之前,仍按京财税[1996]1951号文件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支付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国有工交企业按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复的工资办法提取、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点国有工交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暂按集体协商协议书决定的工资数额列支成本,所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计算、提取工资,不得少摊少转成本费用。凡年末待摊费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期末余额上升或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明显提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未审计之前,不得提取新增工资。

  五、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核算,提取工资费用。凡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其工资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加强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挂钩企业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进行运作。对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市劳动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资清算表的审核与填报

  挂钩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清算表由总公司审核、分类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局、劳动局。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物质、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非工企业比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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