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抵扣环节流弊查证之一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古田县某公司,系私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胶合板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原材料为原松木。一九九八年产品销售收入271万元,交纳增值税18.76万元,税负7%。 ...

    古田县某公司,系私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胶合板的生产与销售,主要原材料为原松木。一九九八年产品销售收入271万元,交纳增值税18.76万元,税负7%。

    从所检查的98年度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看,总体状况良好,企业纳税比较主动,税负虽高,但均能做到月税月清。发现的问题主要反映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抵扣环节。

    1、帐上体现向包青山者购买原木294.22立方米,金额276,713.18元,实为某国有林场将青山划片承包给个人砍代,尔后又将砍伐的原木通过国有林场向该公司出售,但由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国家核定价格,这样林场开具的发票价款就低于实际支付价款,于是,厂方就不以林场开出的发票作帐(事实上,其发票也被出卖原木者拿走),而是以自行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入帐。

    2、帐上体现委托邻县黄某等收购原木395.18立方米,金额57,622.11元,实际也是通过林业部门购进,按照现行林业法规规定,大量的原木必须通过林业管理部门才可交易,公司不可能在短短的时间里直接向黄某等四人购进近400立方米的原木而不受干预。查实结果,也是由于林业核定价低于交易价,致使卖方无法向公司提供林业部门开具的发票,公司只好自制《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入帐。

    3、向邻县包某等购买原木并加工成木板120立方米,金额108,184.51元,经查,实为直接购进木板,并非购买原木进行加工。

    4、由企业职工林某收购原木583.24立方米,金额510,215.51元,经查,《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直接开给林某的,而且林某确定是该厂职工,但根本没有自产原木。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税政—[1994]5号文件等规定,以上已抵扣的进项税款126,278.53元,予以如数追回。但这种现象或许很多,主要原因是由于对《收购发票》的管理上流有弊端,企业要开多开少,何时填开随意性很大,甚至有些企业还可以把《收购发票》做为纳税或者压低税负的调节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