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提供等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6-19
摘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总局统一明确营改增后索取专票所需资料(政策组发言材料)

近日,互联网上出现舆情,总局也接到一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部分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较长、程序繁琐,除了正常开票信息外,酒店还需要客人额外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多项证明材料,导致客人排长队等候开票,引起纳税人不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开票环节购买方并不需要上面那些酒店所要求的那样,向销售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只需要在发票上正确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如签订购销合同等,则应销售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并不是发票开具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的一些误解,总局近日将下发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明确两方面问题:

一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是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出现负面舆情,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年5月19日

相关材料——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政策组)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纳税服务组)

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征管和技术保障组)

5月26日总局“营改增”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出租房税负变化、个人支付住宿费专票抵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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