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是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之一,非正常户的产生和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也给税务人员的带来执法风险。如何加强对非正常户的有效管理应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非正常户的含义 2011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第21号)。该公告要求基层税务机关要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对非正常户的稽查对策 现根据认定非正常户的阶段不同,结合稽查程序采取相应的稽查对策: 这种情形的稽查对策,一是要摸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业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积极查找当事人。如查找无效,可请公安部门的同志协助,通过公安部门的力量和手段,找到当事人。对其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使其主动接受税收检查。对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可以采取法定的文书送达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如逾期不接受检查,可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是如纳税人逾期仍不接受检查,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即可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检查过程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执行过程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对非正常户的关联检查 (二)检查原企业的“脱壳”情况。通过对“新”企业的检查,可掌握原企业资产或股权的转让信息,会涉及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和所税税问题,且其行为嫌疑偷税,为进一步查处取得关键证据。可迫使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理。 纳税人的恶意走逃,不是其纳税义务的终结,也不是税务机关征管责任的解脱。任何纳税人在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其行为就会涉嫌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务管理和稽查部门都应充分重视纳税人的走逃问题,凡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清算注销的纳税人特别是具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一定要依法查处,且不可任其泛滥。 通过加大对税收非正常户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的威慑力,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有效减少纳税人恶意走逃行为的发生数量,最大程度的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