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1]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回购商品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29
摘要:对业主这种出售房屋的行为,可由你分局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准征免税;对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因业生解除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罚款,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回购商品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400号        2001-04-2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准征免税”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购商品房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110号)收悉。经研究,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地产证》后,因无力支付房款或银行按揭,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回购业主所购买的房屋,该回购业务实际上是业主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范围。

  [部分废止]对业主这种出售房屋的行为,可由你分局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准征免税;对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因业生解除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罚款,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