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办发[20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5
摘要:将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桂农办发[2020]2号             2020-6-5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分局、机场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要求,2020年6月3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现就开展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执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捋顺“证”“照”关系。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把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主管部门。切实有效区分、发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各自功能,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经营范围填报方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66号)的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建立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和维护,实行全国统一、动态更新。申请人根据规范目录,自主选择规范表述条目,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二)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将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

  (三)明确经营范围分类标注。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目中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进行规范和限定。

  从事一般事项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可以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标注在括号中的文字用以提示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许可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前置审批或许可文件后,办理登记;从事许可项目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应的后置审批或备案。无论是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申请人都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且具体的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四)明确经营范围与名称中行业的对应关系。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多个条目的,条目的第一项应当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企业经营范围的一般项目或许可项目,随名称行业表述标注。企业名称不标明行业表述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或一般项目登记顺序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五)明确经营范围不随着许可证内容变更而变更。为减轻企业因经营范围具体事项内容变更反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负担,规范目录中将具体经营项目内容进行了归类、合并,以条目记载事项呈现,不再记载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的许可证内容发生了变更,只是涉及许可的具体项目变更的,只要在登记的条目事项内,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六)做好存量企业的衔接工作。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的,其新增的经营范围参照设立登记,统一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进行登记。涉及对原经营范围表述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视同新增经营范围。不涉及新增和调整经营范围的其他变更登记,不做经营范围规范化的强制要求,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登记机关结合日常变更登记(不限于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将企业原已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区分,其中通过全程电子化申办登记的,由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审核环节予以区分。

  (七)做好信息推送和共享工作。为做好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系统将根据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在登记信息中明确标记需要推送共享的相关部门,并将相关企业信息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对于自贸区企业登记,自贸区登记机关应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勾选“自贸区”标识,系统按《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附件2)对应关系,将“自贸区”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对于不属于自贸区的企业,涉及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按照“双告知”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一方面由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前置或后置许可手续,另一方面系统将登记信息共享至相关许可部门。

  (八)做好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更新工作。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注、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各登记机关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以及未明确与规范条目对应关系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各登记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提出更新需求。(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九)其他事项。为给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方便,市场监管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网址:http://jyfwyun.com),提供关键字查询,申请人输入拟将从事的经营范围关键字,系统将检索出关键字的规范经营范围表述、该经营范围条目对应的相关经营活动内容、是否需要申办许可、对应的前置或后置许可事项等内容,请各登记机关在自助服务区的电脑上对该系统进行加载,并引导申请人查询和使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意义,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切实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动改革落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的宣传工作,结合“证照分离”的落实,做好经营范围规范化的宣传解读,确保改革释放制度红利。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总结,反馈经验建议。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方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后窗口人员、系统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方面的承载能力。同时做好经验总结,汇总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的规范目录存在漏项、错项等问题,及时向上级指导部门反馈,不断推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的补充完善工作,确保改革落地有效。

  附件:

  1.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

  2.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3.经营范围条目更新新增说明

  4.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使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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