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4]13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4]136号             2005-7-2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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