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总局80条财务规范行为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0
摘要: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将落实各类财务规范作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各级督察内审部门要坚持“治未病”的工作思路,以总局80条财务规范为基准,结合工作实际,扩展防控风险点,做好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提升督察内审风险防控预警能力。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总局80条财务规范行为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省局党组要求全系统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并先后以党的群众路线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载体,全面推进全系统作风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各类财务行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违规行为发生,现将总局梳理下发的80条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转发各地,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参照执行。

  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将落实各类财务规范作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各级督察内审部门要坚持“治未病”的工作思路,以总局80条财务规范为基准,结合工作实际,扩展防控风险点,做好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提升督察内审风险防控预警能力。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

2016年3月10日

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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