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税屋 作者:杨永义 人气: 时间:2023-08-08
摘要: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一并计算减免税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和审批,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纳税人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实务中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上述“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案例1】甲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第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第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第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甲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指标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275
资产总额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综上,甲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全年看,甲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案例2】乙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2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第3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第4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乙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指标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从业人数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 季初 1500 3000 5000
资产总额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综上,乙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全年看,乙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现行政策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案例3】丙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丙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计算过程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 2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 20×25%=5 100×25%×20%=5 200×25%×20%=10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5 0(5-5=0) 5(10-5=5)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 5 5+0=5 5+0+5=10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 20×25%-5=0 100×25%-5=20 200×25%-10=40


  综上,丙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0万元、40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5万元。丙企业全年合计预缴10万元,减免40万元。

  (八)月度申报的企业年度中间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也就是说,在某个季度初发现自己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就可以调整为按季申报。

  (九)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如何处理?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一并计算减免税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注: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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