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低纳高抵”政策空间合理节税

来源:葛长银 作者:葛长银 人气: 时间:2015-04-16
摘要:低纳高抵 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企业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企业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各地开具劳务发票只需交纳几个百分点的综合税款,也可以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再如会计师事务所,交纳6%的增值税,但购买设备等支出,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些都属于“低纳高抵”现象或行为,或者说,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给企业提供了合法节税的政策空间。

说到底,“低纳高抵”政策空间就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独立“模块”,研究、制定各自“模块”管辖范围的税收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殊不知这些政策会同时落到一个企业去执行。这种“各自为政”格局,出现“顾此失彼”问题也在所难免。“低纳高抵”就是一个例证。

“低纳高抵”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二是同一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我们分述如下。

一、不同税种之间的“低纳高抵”
(一)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低纳高抵”
1.工资薪金的“低纳高抵”
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执行3%到45%的税率,起征点为3 500元,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之于25%、20%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间存在“低纳高抵”的区间范围。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x-3 500)×y=x×25%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我们分别测试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67 3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67 3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37 6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发放工资薪金小于37 6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18 8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唯一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18 8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其他所得税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若工资发放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即3 500元,则会达到“不纳就抵”的效果。

2.劳务报酬的“低纳高抵”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放的劳务报酬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这要分两种情况来探讨。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报酬只交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报酬除了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营业税等税款。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100 000。

因此,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劳务报酬的发放额小于10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平衡点
特殊劳务报酬所得涉及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交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合计为5.5%),我们将平衡公式修改为:X×企业所得税税率=(X-5.5%X)×(1-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62893.08。

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考虑到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当X或特殊劳务报酬发放额小于62 893.08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其附加,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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