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0]21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7
摘要: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地施行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举报奖励基金后分别确定,但最晚不得迟于今年12月3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210号      2000-07-2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3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59号文)下发以来,各地在落实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开展。但举报奖励基金至今没有落实;有些单位因经费没有,基本没有执行举报奖励的规定;有些单位实际支付举报奖励数量的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公民举报的积极性。为保证举报奖励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抓紧落实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目前尚未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抓紧从同级财政拨付的稽查办案经费或稽查收入分成以及财政拨给的税务专项经费中,按比例计提和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单独建立帐户,专款流动使用。

  二、建立分级奖励制度。鉴于地方税收收入级次划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违法案件的举的奖励,原则上采取查补收入级次与举报奖励兑现相一致的方法,即查处的举报案件中,追缴入库税款和罚款,属省级收入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支付举报人奖金,属市、县级收入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支付举报人奖金。

  三、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支付资金。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举报人的奖金就根据贡献大小分类发放,具体奖励标准为:查补入库税款5万元(含)或罚款3万元(含)以下的,按税款的5%或罚款的10%计发奖金;查补入库税款5万元至10万元(含)或罚款3万元至6万元(含)的,按税款的3%或罚款的5%计发奖金;但补入库税款10万元或罚款6万元以上的,按税款的1%或罚款的2%计发资金。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案件的奖金按后一档次计发低于前一档次的,可以按前一档次计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局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四、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地施行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举报奖励基金后分别确定,但最晚不得迟于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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