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6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25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负责具体落实。要动员全系统广大税务干部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紧急通知

吉国税发[2004]68号             2004-02-2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委、省政府也就发展我省农村经济,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作了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增收等相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促进农民增收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负责具体落实。要动员全系统广大税务干部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广泛宣传,使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深入人心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和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简称《信》)联合印制,并将于近日发至各地。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公告》张贴在办公(办税)场所的显要处,将《信》送至农民手中;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正确处理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组织收入的关系

  促进农民增收、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地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掘、培养新税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应收尽收。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五、不折不扣,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公告》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4号)的要求,将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水果、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迅速调整和落实到位。税务机关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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