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2
摘要: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2021-5-12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