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1998]18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广告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16
摘要:代理广告收入的计税营业额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按全额收入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就其实际取得的报酬,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广告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189号      1998-11-16

各地方税务分局:

  目前,我市从事广告业务经营的单位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但是一些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铁工加工场,不仅生产制造五金制品,也为客户提供设计,制作路牌、灯箱等广告业范畴的劳务,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是否征收营业税,各税务部门执法不一。为规范广告业的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对广告业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广告的传播方式多种多样,除《营业税税目注释》所列的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外,也包括电子显示屏幕、电子翻转、旗帜、车身、船身、汽球等形式。不论是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只要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发布及广告性赞助都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以下两种形式也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

  1.企业内部设置的广告部门除为自身宣传外,凡对外提供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或企业内设的广告部门由他人承包经营,承包者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

  2.电视台、电台、报社、杂志的媒介通过有偿的新闻报道,为广告主发布信息,而取得的新闻采访费收入。

  二、广告业的混合销售问题凡是经工商部门的批准,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广告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均视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广告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代理广告收入的计税营业额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按全额收入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就其实际取得的报酬,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四、税务管理各分局应注意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税务管理,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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