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21008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3
摘要:第十条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21008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夏文情委员:

  您向南昌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规范全市河道采砂财税分成的建议》(第20210081号)议案已收悉,现将您对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税费缴纳及企业所得税分配的两个建议、办法回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资源税缴纳问题的相关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或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该公司在南昌县、新建区等南昌市周边的县区设立了砂石销售网点,按各区域的销售收入在当地已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现增值税征收管理条例中无您提出的按开采量到开采地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价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按月销售额在产品开采地申报且缴纳税额。该公司在新建区、南昌县等区域开采的砂石依据资源税征收管理属地原则已在当地进行申报且缴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相关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分公司在同一区域(市内),企业所得税可以由总公司统一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新建区在南昌市范围内,不需要进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申报,而且就您提出的按开采量进行企业所得税分配的这种说法,现无法查找到与之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三、改变税收分成规则要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制定

  一直以来,我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昌公司在县区成立分公司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对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的税费按照属地征缴入库,即企业所得税由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申报,税务部门依据企业申报的税款开票征收并缴入东湖区国库;资源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由各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分公司申报的税费开票征收并缴入所在地国库。

  针对本提案,我局将向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如有新的分成规则,我局将依法依规收缴入库。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会认真借鉴和处理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0791-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税费缴纳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九条中规定,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非独立核算机构间移送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

  (一)资源税纳税人: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第三条中规定,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第二条规定我省砂石实行从价计征。

  (三)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条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资源税纳税地点:第十一条中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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