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会协[2022]39号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09
摘要: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七项。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赣会协〔2022〕39号          2022-10-09

各设区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综合评价工作,我会对《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已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及其评分表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0月9日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便于公众了解事务所,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2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执业质量评分和党建工作情况评分,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申报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注协提交评价申请,省直事务所直接向省注协申报。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设区市注协负责对辖区内参加评价事务所的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参加评价事务所名单、初审情况上报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全省参加评价事务所的填列信息,并组织专家对事务所评价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执业质量进行评分。

  第十条 省注协、设区市注协在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事务所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得出评价结果,并通过行业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 50 名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七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不涵盖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通过附注信息披露,不计分值)。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当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三)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当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中“人才培养支出”的数据。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四)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当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的数据。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五)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当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考核得分。

  (六)执业质量指标:是指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

  (七)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得分+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情况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3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得分=(该事务所财务报表中“人才培养支出”/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的“人才培养支出”平均值)×6

  (四)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得分=(该事务所财务报表中“信息化支出”/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的“信息化支出”平均值)×6

  (五)党建工作情况指标得分=(该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指标得分/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指标得分平均值)×15

  (六)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平均值)×33

  (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 3 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 2 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 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5分。

  第十四条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经江西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江西境内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参与评价;江西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评价;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以总所名义统一参与评价。

  第十五条 原《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赣会协[2018]20号)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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