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8
摘要:税务工作人员违反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纳税人擅自、违规进行扣除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18


  现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台账(略)

  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略)

  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具体扣除项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夯实营业税管理基础,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营业额存在扣除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依照“凭证抵扣、明细申报、年度审验、预警监控”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扣除凭证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扣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应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税服务厅人员核实后留存复印件,进行抵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以工资支付明细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不同类型业务扣除项目金额不得相互抵顶。

  第八条 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建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台账》(附件 1),按税目(子目)和经营项目逐笔进行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扣除项目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扣除项目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其相应的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三)纳税人在从事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业务时,按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 纳税人根据台账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附件2),按税款所属期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具体扣除项目》(附件3)所列举扣除项目,规范相关资料。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凭证不符合第六条“合法有效凭证”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扣除项目审核和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日常管理,对纳税人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选取不低于10%的存在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预警分析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要注重开展税源监控分析,运用税收征管应用系统数据,对营业税进行对比分析,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反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纳税人擅自、违规进行扣除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具体扣除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一)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三)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七)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减后出现正负差的,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九)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十一)准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十三)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四、邮电通信业

  (十四)邮政部门发行报刊、调拨集邮商品以报刊杂志、集邮商品的调出价减去调入价的差额(收益额)为营业额,不得减除其他任何费用。(失效)

  (十五)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失效)

  (二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六)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八)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九)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十)自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十二)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十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的互联互通业务,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五、服务业

  (三十四)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十五)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十六)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暖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暖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十七)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十八)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三十九)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二)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1.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保险费、港杂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仓储费、装卸费等发生在运输标的物上的费用以及经各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2.将其货代业务再委托其他货代纳税人代理所支付的费用。

  (四十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代理服务费,并统一开具发票的,总机构以其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减除拨付给各分支机构代理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据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十四)从事会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组织会议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场地、代购会议用品及制作会议材料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据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十五)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十六)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十七)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十八)纳税人从事网络业务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九)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十)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十一)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十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十三)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转让无形资产

  (五十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销售不动产

  (五十六)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十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十八)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