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8]96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28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8]963号        2018-11-28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材料

  (一)宁波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

  经省级、市级及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办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本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联合当地税务局共同对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次年2月15日前联合发文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文件同时抄送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应主动在局外网公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

  五、相关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定专门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有序组织实施。特别要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预〔2017〕98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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